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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湘潭商标注册问题

作者:湘潭美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4 08:34:19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注册公司来实现创业梦,大多数人也意识到企业打开市场重要因素有商标的存在,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甚至个人都开始注册公司,争分夺秒的抢占市场。简单了解过商标注册的朋友应该知道,这是一件办理时间超长,过程还挺复杂的道路,注册前不少朋友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想要了解,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一些常见的湘潭商标注册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注册商标要花多少钱?关于商标的常见问题问题一: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注册的费用在这里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因为这取决于注册商标的方法,有的人是自己去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除了商标局收取的官费外,其它的费用花了多少是无法估量的,还有的人是委托了专业公司申请商标的,这里面就会产生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取决于代理公司的资质和专业,好的代理公司费用肯定比一般的公司高,但是也绝对是合理的价格。

问题二: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开始计算。商标有效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每次续展有限期也是十年。

问题三:商标好处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过的商标能够有效的区别来源,方便消费者的辨认和选择,所以更有利于企业开展广告宣传和参与市场竞争。还能作为资本投资有偿转让和有偿许可他人使用,促进无形资产不断增值。而且商标从注册之日开始就有法律保护,可以防止别人假冒侵权。

问题四:是否一定要注册对于这点,小编只能说,目前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注册商标,只是对于每个创业者来说,都是想把自己的公司慢慢发展壮大的,如果当自己的公司名声越来越响亮才想起来要注册商标,很可能为时已晚,被他人抢注了,这就是公司的一大笔损失,为了长远的角度来考虑,尽早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是明智的选择。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者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才能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标准。不同登记原则的选择是平衡法律确定性与法律公正关系的结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但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除外。申请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由国家承认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国际注册申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注册申请、注册商标变更和续展申请,商标转让登记异议申请书、争议、复审答辩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登记申请书、其他商标登记事项的处理。所需信息:

一、以企业名义申请登记,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公章;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提供商标的文字或图案,需要保护颜色的,提供颜案;

四、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填写需要登记的商品/服务,参照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商标注册国际货物和服务分类》(Nice分类)第九版及类似货物和服务分类表;商标专用权不能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取得。

2000年,国家商标局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工商局与商标代理人完全脱钩,不得参与商标代理事务。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专业、完全开放的商标代理市场。即便如此,许多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仍犹豫不决:是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还是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基于对代理优势认识不足的事实,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以供企业或自然人参考。

首先,商标注册申请既高效又省时。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工作。由于国家商标局人力有限,现场无法为每个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往往需要了解一段时间的商标注册过程和注意事项,这大大降低了效率。委托附近的商标代理机构是不一样的。他们不仅提供耐心、细致、全面的咨询服务,而且快速、准确地制作各类申请文件,既节省了您的时间,又省去了您奔波、拼搏的艰辛。

第二,注册批准率高,商标注册保护策略合理完善。由于申请人不具备专业的商标知识,因此放弃在商标注册中的任何遗漏。

注册核准率的下降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而且失去了商标注册的机会。而且,没有商标代理人的帮助,企业往往无法制定完善的商标战略,即使注册成功,也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商标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程序。它们不仅可以帮助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前对查询结果进行判断,以保证较高的注册核准率,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商标保护策略,打造企业的金字招牌。

第三,在申请注册后拥有全方位的专业咨询和服务。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申请文件的制作和邮寄是商标代理的全部工作。其实,这只是商标注册过程和商标代理工作的出发点。商标注册过程复杂,注册周期长。在整个注册申请期间,商标代理机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初审公告后对申请人的商标有争议的,代理机构还将帮助申请人收集充分证据,进行有力的抗辩。注册成功后,代理机构将及时、安全地将《商标注册证》交给申请人。当然,如果商标到期后需要续展或者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发生变化,中介机构的及时提醒和帮助会让申请人感觉更舒服。

第四,省钱。委托代理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但实际上是最经济的方式。申请人将去参加一次特别旅行。差旅费和住宿费至少是一项基本费用。由于申请人没有商标专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注册的各个方面花费“不公平的钱”。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为一点疏漏而被驳回,那就好比“失去妻子,失去军队”。

国家商标局鼓励企业或者个人代表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时,必须到商标局至少两三次(提交一次,领取一次注册证,如需提前查询或补办,号码较多),并需办理公章、介绍信、身份证等手续,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填写申请表、种类、缴纳费用等,除缴纳申请费等费用外,还要缴纳交通、住宿、旅游等诸多费用,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要两三年,由于地址的变化,申请人经常收到商标局寄来的各种文件,给商标注册和取得商标注册证带来了很多麻烦。更重要的是,由于申请人不了解商标专业知识,完成的申请往往会被退回或不予受理,并且由于不了解商标复审规则,因此将无法注册的商标作为申请对象(根据相关信息统计,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注册,驳回率高达40%,而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只需支付代理费,既省时省力,又能获得耐心细致的专业咨询服务,降低注册风险。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后申请人的侵权注册商标应当通过以下法律程序撤销:

首先,商标先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填写《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送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注意,申请书应填写清楚规定的内容。

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

商标先申请人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商标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如果商标先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一定予以受理。再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并受理后,应当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商标后申请人,并要求其限制提出答辩。

商标后申请人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答辩,如其不按期答辩或者拒绝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地作出裁定,商标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维护。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商标注册后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必须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

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一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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