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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有哪些问题

作者:湘潭美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03 08:44:22

目前有许多学者对湘潭商标注册的异议制度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异议制度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问题:

1、异议制度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商标法设置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通过该制度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商标审查,以弥补商标审查人员的疏漏。但在实践中,由于提起商标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加之异议理由不受限制,因此目前的制度设计给恶意利用异议制度的人提供了机会。有的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其提出异议的目的明显不正当,就是为了阻止他人取得商标权利以便向商标注册申请人索要不正当利益。甚至个别当事人以商标异议为其生财工具,这些现象都突出反映了商标异议制度功能的异化。

2、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之间关系定位模糊从字面上理解,异议与异议复审很容易让人理解成与诉讼中一、二审的审级关系相类似,但实践中异议与异议复审的关系同民事诉讼制度中一审与二审的关系显然不同。异议复审案件可认为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异议复审阶段以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是一个全面重新审理的新案件,审理对象是针对被异议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而不是原异议裁定。不过异议复审与异议的此种关系定位,目前并不被司法机关所认同,这直接导致商评委在个案中出现败诉。

3、异议案件有四级审级的制度设计过于繁琐在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后,增加了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这样一个异议案件要有最终结果需要经过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四个不同部门的四个审级,程序过于繁琐,加重了商标注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且在此期间,商标权利归属无法确定,这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简化商标异议程序的也是今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是一家香港(澳门/台湾)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在大陆没有营业所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大陆企业,并非其在大陆的营业所。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中国企业,并非其在中国的营业所。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常见服饰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1、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家具、纺织品、日用品、塑料制品、水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兼零售;纺织品、服装设计和生产;自营或代理以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从事服装、饰品及相关配件、皮革制品、钟表、眼镜(角膜接触镜除外)、箱包、文具、鞋帽袜、电子产品、香水、护肤品、化妆品的零售、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以及相关的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市场与品牌咨询、营销管理及投资等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服装设计、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电子商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饰、皮革、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及辅料、鞋帽、家居用品、纺织品、家具、日用百货、饰品、礼品、工艺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服装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日用品百货,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健身器材,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器材销售。

我国《商标法》规定,公民个人在2001年修订后有权申请商标。这一规定实施后,引发了个人商标注册的热潮。2007年,中国商标局开始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只允许个人企业和公司申请商标。无论公民个人是否应当申请商标,商标局单方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都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毕竟,商标法赋予了公民个人申请商标的权利,商标局无权剥夺公民申请商标的权利。显然,商标局没有法律依据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

一、商标局限制个人申请的初衷是防止商标被恶意注册。事实上,很多人并不是为了使用目的注册商标,而是先注册,然后再按价格出售。当然,他们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但要解决这一问题,不是要限制公民的商标申请权,而是要从制度上督促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商标三年内不得撤销,即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通知商标权人提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证明。否则,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

需要指出的是,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商标抢注,因为启动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需要以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为前提,但即使抢注不使用商标,阻碍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提出撤销申请。原因有三:第一,申请注销,需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第二,申请撤销可能不成功,但可能成本高昂,但撤销失败;第三,即使撤销成功,也可能被其他商标申请人抢先,最终撤销申请人也不会受益。因此,建立商标强制使用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例如,企业或者个人注册商标后,每三年向商标局提交一次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交证明或者伪造证明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商标。这样,不使用商标就试图注册商标的人就会大大减少,也就不必限制商标的个人注册。

二、电子申请受电子申请的制约,是指商标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也是各国商标申请的发展趋势。与传统的纸质申请相比,电子申请提高了申请效率,降低了商标申请成本。以中国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费为例,如果是纸质申请,商标局收取的费用为1000元;如果是电子申请,商标局收取的费用仅为800元。因此,电子申请也受到大多数微型企业的青睐,特别是在一次性申请多个商标的情况下,对于微型企业来说,电子申请的成本能够降低还是非常可观的。然而,中国商标局对电子申请的数量给出了很大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每个代理机构每天的电子申请数量不得超过10个,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使用传统的纸质应用,这无形中增加了商标申请的成本。

三、对复审费较高的商标驳回申请,商标局可以予以驳回。驳回的理由不仅是该商标与原商标相似,或者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重要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驳回复审仍需向商标局交纳官费,驳回复审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

四、在检索由盲区引起的风险商标申请之前,首先要进行搜索,即搜索之前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但在国家商标局提供的“中国商标网”检索平台上,存在着较大的“搜索盲区”,即近三个月内申请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找不到,即所谓的“搜索盲区”,即如果有类似的商标申请因为在检索前三个月内,很有可能找不到,这最终会给申请人造成商标被驳回的原则,违反了提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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